CSCR-2014-00046
长沙市人民政府
关于印发《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
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长政发〔2014〕52号
各区县(市)人民政府,市直机关有关单位:
现今,将《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》印发予你们,烦请仔细地遵照去落实。
长沙市人民政府
2014年12月3日
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其第一条规定,旨在进一步强化农村公益性墓地之筑造与管理,以保护土地资本及生态环境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湖南省实施〈殡葬管理条例〉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154号)、《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〈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〉实施办法》(市政府令第97号)等法规、规章以及相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故而特别制定本办法。
本市行政区域内,存在城市筑造规划,在其之外的地方,有乡镇农村,那里的公益性墓地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,农村公益性墓地,乃是具备为当地村民供应骨灰安葬配合功能的公共设施,其性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范畴,不可以营利作为目的,并且不能够对当地村民之外的死亡人员予以墓穴用地赠与 。
市,县级人民政府需强化针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以及管理相关工作,把墓地筑造归入城乡一体化以及新农村筑造工作规划范畴。乡镇人民政府要着重加强墓地的筑造工作以及管理工作,加大对于墓地筑造以及管理资金方面的投入力度。
第五条,全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方面,市民政部门是主管部门,其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墓葬管理的政策法规,还负责监督、指导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筑造以及管理。而县级民政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工作,同时也负责监管 。
国土相关资本的部门,规划方面的部门,林业范畴内的部门,物价领域的部门等,应当依据各自所具备的职能,去做好这一办法的实施工作。
第二章 公益性墓地的筑造
涉及农村公益性墓地筑造的相关事宜,首先是应由乡镇着手提出筑造规划,接着要将此规划上报给县级人民政府寻求同意,在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之后,才能够把它纳入到城乡筑造规划以及基本筑造计划之中。
第七条项规定,民政部门,国土资本部门,规划部门,林业等相关部门,肩负相应职能者,应当切实加大对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筑造的扶持力度,且依法依规对于有关费用予以减免。
第八条,需合理地对土地资本展开开发以及使用事宜,在殡葬用地方面做到节约,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筑造是以乡镇作为主导来进行的,村居起到协助作用,每个乡镇在原则上筑造一处,其面积不会超过30亩。
第九条,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,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筑造规划。建立的时候要去选择荒山瘠地。禁止在耕地建立墓地,禁止在林地建立墓地,禁止在公园建立墓地,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建立墓地,禁止在文物保护区建立墓地,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建立墓地,禁止在水库、河流堤坝附近建立墓地,禁止在铁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,禁止在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。
第十条,公益性墓地进行筑造的时候,要始终秉持绿色、生态以及生态的原则,绝不能够实施大幅度的开山辟地行为,进而破坏生态环境。
第十一条,公墓是在按照那些原则筑造的,哪些原则呢,就是墓穴占地要少,墓材规格要小,墓碑距离地面要近,墓型要具备艺术化。而单人墓穴或者双人以及超过两人的合葬墓穴,它们的占地面积,都不可以超过1平方米。
第十二条,农村公益性墓地进行筑造的时候,不可以开展招商引资的行为。对于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个人,鼓励其采用捐赠这种形式,来对公益性墓地筑造给予配合。
第三章 公益性墓地的审批
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、验收两审制。
十四条规定所称,筹建农村公益性的这个墓地,首先呢需先去征得县级的国土资本部门的意见啊,然后呢还要再去征得县级规划部门的意见呀,之后呢还得再去征得县级林业部门的意见呢,完成这些之后呀再会去报给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哟,审批通过后呢还要上报给市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呐。当墓地建成了以后呀,应当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呢。
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,应具备的条件:
(一)符合公益性墓地筑造的规划;
(二)符合国土资本、林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;
(三)筑造单位应当具备墓地筑造所需要的资金,这资金包含各级政财所投入的资金 ;。
(四)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。
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:
(一)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筑造《申请报告书》;
(二)可行性报告;
(三)规划部门批复文件;
(四)国土资本、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;
(五)地籍证明,筹建墓地的位置、地形地貌图;
(六)其他相关材料。
第十七条,任何单位,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,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,任何个人,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,同样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。
第四章 公益性墓地的管理
第十八条,农村公益性墓地,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,并且不可以经营形式去开展联营、转让或者承包 。
第十九条表明,农村公益性墓地,墓穴使用周期是20年,若到期后要继续使用,那么须办理续用手续,墓主绝不可自行擅自转让以及买卖墓穴。
第二十条,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收费,由墓穴用材成本构成,由墓穴管理费用构成,不得收取墓地筑造费用,不得收取土地使用等费用,具体收费制度由县级物价部门制定,。
第二十一条呀,那农村公益性的墓地呢,是禁止对外开展那种墓穴的经营活动的哟,也不得向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供应墓穴哒,还不许接纳遗体去进行土葬呢。并且呀,在墓区内是禁止建造豪华墓呀,还有禁止建造家族墓以及活人墓哒,同时也是禁止从事那种封建迷信活动的哟。
第二十二条,墓地应当设置管理机构,或者聘请专职管理人员,其负责墓区的管理与维护;需要加强基础设施筑造,完善配合功能,从而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。
第二十三条,墓地要全方位妥当地制订实施有关墓穴用地登记、财会管理等系列制度,财会收支状况必须被归入政务公开范畴内容,按照规定的周期向社会予以公布。
第十四条的第二十四条,农村公益性墓地对所占用土地的归属规定为集体所有了,任何单位以及任何个人都不可以去侵占它 。
第十三条,加强,农村,公益性,墓地,监督,检查,由,市民政,部门,制定,年度,检查,办法,并且,组织,实施。
第五章 骨灰寄存堂管理
对第二十六条而言,倡导运用不占地或者少占地这样的方式去处理骨灰,鼓励于全市农村展开筑造公益性骨灰寄存堂的行动来安放骨灰。
有着这样一条规定,即为《第二十七条》,其中明确指出,农村骨灰寄存堂乃是当地村民在死亡并施行火化之后,用于安放骨灰的特定场所,并且它属于公益性的殡葬设施 。
第二十八条,农村骨灰寄存堂的筑造,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来落实,其管理,也要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来落实。
第二十九条 农村骨灰寄存堂的收费制度由县级物价部门制定。
第三十条规定,农村公益性的骨灰寄存堂,其所针对的对象为当地村民,而不能向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赠与骨灰格位。并且,这种寄托堂是禁止出现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的状况的,也是禁止进行传销骨灰存放格位这种行为的。

